我生長在一個基督家庭,家庭的成員相當簡單,父親、母親以及我。除了偶爾會來小住幾日的爺爺奶奶,平時家裡就只有三個人。
照常情來講,身為獨生女的我,應該是父母的掌上明珠,從小倍受呵護,縱有些過犯,父母也應不忍苛責才是。在我成長的過程中,週遭總是會有同學和朋友抱持著這樣的看法。
其實不盡然,雖然我的父母對我很好,但是他們也對神敬虔,箴言中說「不忍用杖打兒子的,是恨惡他;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。」又說「杖打和責備,能加增智慧‧放縱的兒子,使母親羞愧。」,因此,我們家有處罰,而且採用的是暫時性疼痛體罰,講白話一點就是「打」。受罰的部位是臀部,原因無他,普遍的關念裡,臀部肉多,打了只痛不傷,最符合暫時性疼痛原則。
當然,或許你聽過有專家對於打屁股不會有永久性傷害這一點提出質疑。但至少在我的受罰生涯中,不曾被打到瘀青過,至多就是紅腫,摸上去覺得有明顯的腫痕,甚至是硬塊,但是在一至二小時內,總能恢復。因此,我其實並沒有挨過很嚴重的打,不過,對當時而言,也已經夠受的了。
在後面的篇幅中,我會以小說體的方式寫下關於打屁股的種種值得記述的經驗,原則上,記述的內容是真實的,但由於自己是其中的一個角色,有些時候,未必能窺見全貌。有些事情,當時太過年幼,不復記憶,是後來才輾轉由數次和父母的閒聊中得知的,也不可能再去做太多的考證。免不了有一些是以「想當然爾」的臆測來寫作,不見得完全合於事實,礙於現況,也只能如此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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